據臺灣媒體報道,島內知名藝人秦偉被控性侵案,法院上周四認定他利用從事演藝及公益形象,趁機對女編劇及女粉絲兩人人性侵,各判刑4年,合計8年定讞,須入監服刑。南投檢方已發(fā)傳票,火速通知保釋在外的秦偉本人,須在14日上午10時(shí)報到入監。
據報道,2016年,有女造型師出面指控秦偉,稱(chēng)其于2010年7月邀她到住處做造型,在她到房間挑衣服時(shí),趁其不備將她壓制在床上,最終遭到秦偉性侵。而另一名女編劇控訴秦偉,用談偶像劇劇本為由邀約到住處,她一進(jìn)客廳就被秦偉性侵。另外,還有1名女子2012年初加入秦偉“臉書(shū)”粉絲專(zhuān)頁(yè),與秦偉私下用“臉書(shū)”訊息互動(dòng)聊天,不料秦偉邀約她吃飯后,就誘騙她回家性侵。
島內檢方指控,8名女子遭秦偉性侵,有2人未成年,年紀最小僅14歲,起訴并累計求刑41年。但其中5名被害人部分,一、二審都判秦偉無(wú)罪。檢方提上訴失敗,最后秦獲無(wú)罪確定。但另外3名女子部分,一審判刑8年。
島內法院認為,秦偉曾遭火紋身,后來(lái)從事公益活動(dòng),擁有正面積極形象,卻利用此形象,犯下性侵罪行,惡性非輕,因此判刑8年。